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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22 点击数: 来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要求及当前我省建筑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安措费包括: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措费,并按照我厅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按实一并计入, 不得下浮。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措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需按我厅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措费金额。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措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安措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将安措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支付安措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支付安措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措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将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安措费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

四、施工企业应设立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建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等单位)、施工企业共同管理的制度,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措费,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企业应加强项目安措费管理,每月至少对在建项目开展一次安措费使用情况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核查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安措费首付金额。在项目日常监督过程中,应加强对安措费支付及使用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将当期安措费支付到专用账户;施工项目部是否制定安措费的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安措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严格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督促施工项目部按要求投入、使用安措费。

六、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将安措费支付到专用账户,施工项目部未制定安措费使用计划或未按计划实际投入,施工企业未检查督促施工项目部按要求投入、使用安措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按规定认定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文件要求,认定该项目为当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项目。施工企业对所有承建项目进行安措费使用及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检查情况,将作为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6日止。